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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桂医大研〔2022〕1号)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2-25 作者:无 校对:1 审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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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文件

桂医大研〔20221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研究生教育工作最新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2217

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报到规定的相关材料,按我校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我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如有特殊情况者,经本人申请、我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我校申请恢复入学资格,经我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时,我校逐一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由学生签字确认。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我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我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于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其户口、档案退回原单位或生源所在地。

第七条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由我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在下学年新生报到两周内携相关医疗诊断证明等向研究生院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申请,审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取得学籍者,由我校发给学生证。学生证作为学生在校身份凭证,持证人不得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有多证。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在校研究生(包括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必须到研究生院按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缴清学杂费,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研究生因退学等特殊原因导致学籍终止,或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学籍者除外),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我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研究生院提交请假申请,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原学籍有异动(保留入学资格、恢复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复学等)的研究生,应先到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学制与学习年限以学年计。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学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学年;“5+3”一体化培养硕士研究生阶段学制为3学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5学年,其中硕士研究生阶段一般为2学年,博士研究生阶段一般为3学年。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其取得学籍当年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准。

我校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研究生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在原学制规定年限的基础上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以1学期或1学年为一期,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在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后,未能达到毕业条件者,将视之为自动终止学业,予以退学。

全日制研究生取得学籍后,硕士研究生、“5+3”一体化培养研究生阶段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5学年;博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8学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10学年。

第十一条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科室/教研室签字,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的原件由各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留存。复印件在原预计毕业时间前一个月交研究生院备案。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学籍将转入下一个年级。

未按时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通过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的,该研究生的学籍将于最长学习年限到期时予以终止。

第十二条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间,我校不发放生活补助,不参与奖助学金评定和各类研究生项目申报。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研究生必须根据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网上选课,并参加课程和各个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除实习、实验、临床、教学、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考查进行考核外,其他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研究生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机试、口试、闭卷、开卷、撰写论文和完成项目等形式进行。考核方式按照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申报信息中该门课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学位课程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选修课课程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考查成绩以通过、不通过记。成绩合格,可获学分。

第十五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核前提交书面缓考申请表,因病申请缓考须另附医院相关证明。缓考申请表经导师、科室/教研室签字确认,二级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如实登记。我校不为缓考的研究生单独安排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须申请重修。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或在课程考核过程中出现违纪或作弊的,该门成绩以“0”分计,须申请重修,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申请重修者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如实登记。若下一年研究生新生网上选课的结果与上一年不同,部分课程选课人数未达开课要求,则另外选课重修。重修通过者,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并在成绩单给予标注重修;重修未通过者或无法重修者,成绩按实际不通过的成绩记载。

办理重修的研究生须登陆我校研究生个人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于每学期新生网上选课结束后一周内到研究生院办理手续。由学科及二级学院负责的课程,研究生需到学科及二级学院办理重修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如出现违纪或作弊行为,则按《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解除处分且毕业一年后方可申请学位,若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则不再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研究生毕业考试中的专业和专业英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各学科及二级学院在当年毕业答辩前可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成绩≥70分按70分计为合格,合格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补考仍不合格者,须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毕业考试。

第十八条我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硕士阶段所学习的课程中超出规定学分的某门课程学分,可转入博士生阶段,符合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可作为博士生课程学习的学分。凡申请转学分者,需填写书面转学分申请表,经导师、任课教研室及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九条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至我校者,其已获得的同学历层次成绩(学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予以承认,记入学业成绩(学分)。

第二十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具体办法按照我校有关文件执行。凡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合格者,可继续攻读学位。首次不合格者给予第二次考核机会,第二次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延长学习年限直至达到最长年限或退学。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前已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分数线,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免修公共英语,成绩按80分计。

免修申请必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交,逾期不办理,入学后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者不能申请免修。


第五章纪律和考勤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研究生请假,直接向导师提交请假申请,由科室/教研室审核后交二级学院批准。请假申请原件由各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留存。请假一个月以上的需将审批复印件交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请假原则上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6周,一次请假不超过2周。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相关准假部门履行销假手续。未按时办理销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三条除急病和紧急事故外,研究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因病请假者还须附指定医院有关疾病证明;未经准假擅自离校者,一律以旷课论。研究生本人须提交书面检查,根据情节按《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到其他院校学习、交流或做实验,或参加国内、国际合作进行联合培养者,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导师、科室/教研室签字,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后的原件由各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留存,复印件交研究生院备案。审批期满后要及时返校报到,无故逾期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章更换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如因原导师工作调动或病故等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须转由其他导师指导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相关导师、教研室、二级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我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转专业:

(一)研究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我校指定医院检查并出具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我校予以优先考虑。

(三)其他我校认为允许转专业的情形。

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及程序按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如原导师工作调动或病故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需经导师、教研室(科室)、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和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校长同意;同时需经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的二级学院、科室/教研室、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适宜继续按照专业学位培养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分流:

(一)第二学年内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根据研究生意愿,可安排其转入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渠道,但应按照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

(二)在规定的学制内,未通过学位课程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三)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学位课程考核,但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对其进行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后三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回原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或因事在一学年内需请假累计超过6周者;

(二)我校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研究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在校生只能休学一次。学期结束前未参加期考而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研究生因创业休学的,应提供公司注册材料等相应证明,可在原学制的基础上延长35年(含休学)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要求休学,应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者需持指定医院证明)。休学申请需经导师、科室/教研室、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我校主管领导批准。通过审批的休学申请原件由研究生院留存,复印件由研究生本人和其所在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留存。

第三十四条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书向研究生院提交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申请。我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2年内可申请恢复学籍,参照关于复学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研究生参加我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我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休学或保留学籍者必须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方可离校。路费、医疗费自理。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不能参加我校课程学习和考试,户口、档案不迁出我校;我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三十六条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办理正式的复学手续,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在规定的复学学期,于在校生学期注册两周内向我校提交复学申请。逾期未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研究生办理复学时,需持复学申请书、原休学或保留学籍申请审批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因病休学者应持指定医院的医疗证明)等,经导师、科室/教研室、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我校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后原则上编入下一个年级原专业学习。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在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业成绩未达到我校要求或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我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我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我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我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我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九条退学研究生应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由研究生本人提交退学申请,经导师、科室/教研室、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我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院送达研究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15日视同送达),同时形成我校文件通告校内有关部门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处理按下列规定:

(一)退学的研究生,按有关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我校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就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在我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研究生应在退学决定文件下达或公告之日起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肯离校的,由我校保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令其离校;

(三)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我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我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我校规定,严重影响我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我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具体程序按照《广西医科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在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且成绩合格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准予毕业的研究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在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且成绩合格,但不参加答辩或答辩不合格者准予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已取得的结业证书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在我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未能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由我校颁发肄业证明;不满一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我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期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进行学历注册,并由自治区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和颁发。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我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我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我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我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提出申请,我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校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在我校的港澳台和来华留学研究生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我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